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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一条款”:分期付款违约,债权人可以立即起诉要求全部支付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委托、交流合作,欢迎长按右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

在各种纠纷的协商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债务人出具欠条,或签署还款协议,承诺在一年之内分四期支付欠款,但债务人违约,连第一期款项都没有按期支付。


此时,基于欠条、还款协议的明确约定,债权人显然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第一期款项,因为该笔款项已经到期。但循此思路,可能给债权人带来高昂的诉讼成本。


设想:债务人持续违约,此后各期仍然未支付,对于债权人而言,就必须起诉四次,或者等到各期款项全部到期之后再起诉。这样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错失良机。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634条(原《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只要债务人拖欠款项达到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剩余款项将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无视分期约定,直接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下称“五分之一条款”


但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在立法时,均将该条规定置于“买卖合同”部分。现实中,欠款的原因各式各样,可能是买卖合同、民间借贷、股权转让、房屋租赁、加工承揽……范围广阔、种类繁杂,这些债权人是否都可以享受到“买卖合同”的“福利”,运用“五分之一条款”,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把原本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的条文,运用到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中,这种法律适用方式,我们叫做“类推”。刑法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禁止类推;但在民事领域,类推适用是允许且常见的。


因而,《民法典》第646条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467条还规定: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不仅肯定任何有偿合同都可以类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还将类推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合同法领域。


既然法律反复声明允许类推,理论上,无论债务人的欠款原因为何,无论是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只要双方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都可以援引“五分之一条款”,要求违约的债务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实践中,法院是否也遵循这条思路来裁判呢?以下裁判观点,也许可以给我们答案。


1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案事实表明,本案系争合同的总价为2,400,000元,虽然本案中李泽波主张罗军支付的到期的第四期股权转让款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但本院注意到罗军向李泽波支付的第三期转让款系属于通过诉讼执行后取得。且在李泽波提起本案诉讼后,但罗军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且如前所述,李泽波拒付相应款项不具有合法事由。鉴于此,本院有理由相信罗军在支付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时并未依约主动履行债务,显然存在违约行为,故其未按约支付到期转让款的金额应认定为600,000元,显然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因此,本院认定李泽波有权主张罗军支付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且原审判决对此已予以详尽阐述,且于法无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1]


2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既有欠条也有相应的付款、还款转账凭证证实,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6,000元、已还款28,800元、尚欠47,2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6月11日欠条虽然约定被告按月还款、每月还款金额3,000元、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为止,但被告2018年6月30日第一期还款仅支付原告800元,之后不再还款,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况可以参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有关“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前一次性还款。[2]

3

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挂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2017年2月20日双方所签协议书,能够认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309,819元。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根据约定被告的部分付款未到支付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至今对欠付的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1,309,819元分文未付,已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租赁费1,309,8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


4

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40,500元,工程安装结束后,再支付24,300元,余款于2019年10月18日支付即12,150元,剩余4,050元于2020年10月18日支付。现原告已经完工,被告应当支付64,800元,然而,被告实际仅支付40,000元,未付金额为24,800元,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剩余全部价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4]


5

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在原告履行完运输义务后,被告本就应支付全部运费,原告在作出让步同意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仍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此时若仍秉持信守《还款协议书》条款的约束,对原告有失公允;且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各方当事人全面、充分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也可适用于运输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运输合同对此没有规定,因而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运费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5]


上述裁判观点的案由从民间借贷到股权转让,层级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都体现出:法院适用“五分之一条款”时,只要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有偿合同关系,并不局限于买卖合同纠纷。


因此,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当债务人违反分期约定,未付款项达到五分之一时,债权人可以立即起诉,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3338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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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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